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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火也要被判刑
2013年3月14日下午3点半左右,被告人陈某某携带锄头、镰刀前往筠连县沐滩乡共腾村三社的自家包产地铲完草后,将所铲杂草收拢并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杂草。当日下午4点半左右,燃烧的杂草引燃了本社的山林,并引起森林火灾。经检测及鉴定,此次火灾过火林地面积183.3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1003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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