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筠连县世纪华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友土):
本委受理申请人范伟诉你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委筠劳人仲案[2016]32号仲裁裁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筠连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筠连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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