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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摆龙门阵] “清明会”聚餐需要申报 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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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7-3-31 14:49: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宜宾


    “清明会”聚餐需要申报 你知道吗?
    记者:叶晓姝

    清明节就要到了,不少家族宗亲习惯在清明节期间举办“清明会”,除了扫墓祭拜祖先外,还有一个重要活动就是聚餐,参加人员少则数十人,多则几百人。这种大型民间自发组织的聚餐是否需要向相关部门申报?怎样才能保证食品安全?近日,记者采访了宜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应向乡镇街道申报


    据宜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2014年7月,四川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出台了《四川省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14年8月10日起施行。


    该《办法》所称农村自办宴席,指农村家庭、其他组织或团体自办的、非营利性的各种群体性聚餐活动。农村自办宴席分为:举办者自己加工制作食品、应举办者要求由专业加工服务者上门加工制作食品等形式。“家族宗亲举办‘清明会’,大多数是摆‘坝坝宴’的形式,应该参照此《办法》。”该负责人说,《办法》规定:县(市、区)食安办统一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负责建立农村自办宴席信息收集、报告、备案工作机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和农村自办宴席现场食品安全技术指导;负责对农村自办宴席专业加工服务者进行备案,登记造册;及时报告和协助处置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所以,举办‘清明会’前应当向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该负责人说,《办法》规定举办者、承办者(专业加工服务者)应当自觉履行农村自办宴席报告备案义务,主动接受和采纳食品安全技术指导意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农村自办宴席的食品安全。同时,举办者、承办者(专业加工服务者)是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举办或者承办的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负责,各自承担农村自办宴席食物中毒和食源性传染病事件的相关法律责任。


    100人以上需备案


    对一次性就餐人数100人以上的农村自办宴席实行备案制度。


    《办法》规定,一次性就餐100人以上的农村自办宴席举办者应当在宴席举办前2日,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并填写《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备案表》,载明就餐时间、累计餐次、累计就餐人数、场地条件、主要菜品以及是否聘请专业加工服务者、所聘专业加工服务者健康证明、食品安全培训等情况。


    应举办者要求,由专业加工服务者上门加工制作的农村自办宴席,实行双备案。举办者、受聘的专业加工服务者应当在宴席举办前2日分别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举办农村自办宴席的备案材料时,向举办者、承办者发放《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告知书》,签订《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食品安全承诺书》;组织人员对农村自办宴席报告备案内容和举办现场进行食品安全技术指导,及时发现和排除食品安全隐患;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提出改进意见;对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又无有效措施解决的,应立即要求举办者停止举办宴席。


    农村自办宴席 食品安全基本要求有哪些?


    据了解,《办法》对举办或承办农村自办宴席应当遵守的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作了如下规定:


    宴席加工场地和食品贮存地远离禽畜圈舍、开放式厕所、垃圾堆、沼气池以及其它污染源,并事先进行环境清理,采取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烹饪加工应避免设在露天场所,食品及原料存放、粗加工、餐饮具和工用具清洗消毒、烹调加工、备餐要合理分区;


    不得采购使用《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不得销售的农产品。采购的食品及原料应分类存放在清洁、干燥、通风的场所,易腐败变质的食品及原料应当采用冷藏、冷冻或其他保鲜措施进行贮存;


    宴席加工服务人员身体健康,个人卫生习惯良好;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和近期有腹泻、发热、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症状的人员,不得进行餐饮食品加工制作。专业加工服务人员应持有健康合格证明、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明;


    配备足够数量的加工、贮存、清洗、消毒、保温、冷藏、冷冻等设施设备,加工过程所使用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容器等工具做到生熟分开,避免交叉污染;


    餐饮具和盛装熟食品的容器必须经清洗、消毒后方可使用;


    加工用水不得直接使用河水或田间水。洗手及蔬菜、肉类、水产品等宜用流动水进行冲洗;


    在制作加工前应当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及原料,不加工使用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有毒有害、病死毒死禽畜肉及鱼类、超过保质期或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原料;不加工制作野生菌、发芽土豆、新鲜黄花等容易引发食物中毒的食品。不得加工制作河豚鱼;不得违法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不得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经加工后再次食用;


    需要熟制加工的菜品应烧熟煮透,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凉菜卤菜慎用、少用,确需应现食现做,当餐用完。剩余尚需使用的应在冷藏或冷冻条件下存放;


    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较长时间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条件下储存。隔餐食品再次食用必须彻底加热,食品中心温度不低于70℃,菜饭色泽正常、无臭味及其它异味,感官异常的不得食用;


    供餐的每种食品应在冷藏条件下留样48小时以上,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在清洗消毒后的容器内,每个品种留样不少于100克;


    农村自办宴席举办者应加强农药、鼠药等有毒有害物质的管理,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及就餐场所放置有毒有害物质;加工好的食物应妥善保存,严防投毒等不安全因素,并做到防鼠、防蝇、防尘。


    来源:宜宾晚报    记者:叶晓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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