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各定点医疗机构: 随着国家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投入的增加,2011年人平筹资额达到230元。按照《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卫办发〔2011〕195号)和《宜宾市卫生局、宜宾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的通知》(宜卫办发〔2011〕195号)精神,经研究同意,决定对《筠连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关于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的通知》(筠合委〔2010〕4号)进行补充调整,现将相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门诊统筹基金补偿标准 1、门诊统筹补偿不设起付线,按可补偿门诊费用(门诊总费用扣除不予补偿的门诊费用)的50%进行现场补偿,每人每年补偿总额不超过80元(包括家庭账户30元),家庭成员可以共同使用。 2、村卫生站月平均处方额不超过30元。 二、大病统筹基金补偿标准 (一)住院统筹补偿规定 就诊医疗机构 | 起付线(元) | 补偿比例(%) | 镇(乡)级定点医疗机构 | 50 | 80% | 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含县级民营医疗机构) | 150 | 70% | 省内市级定点医疗机构 | 600 | 45% | 省级及省外定点医疗机构 | 700 | 50% | 统筹地外非定点医疗机构(镇(乡)卫生院及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和二级乙等及以上的民营医疗机构) | 800 | 40% | 除“省内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外的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均须严格按《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试行) 》和《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扣除自付费用后按规定比例进行补偿。 |
(二)特殊疾病门诊治疗补偿规定 1、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恶性肿瘤放化疗发生的大额门诊费用,经批准同意后视同住院费用进行补偿。 2、体外震波超声碎石定额补助800元。 3、对重大慢性非住院疾病门诊治疗经审核符合支付范围的,统筹基金按80%给予补助。对《筠连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筠连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慢性非住院疾病管理办法的通知》(筠合委〔2009〕2号)规定的疾病每年累计补偿金额进行提高。具体为:肝硬化(失代偿期)、再生障碍性贫血、冠心病(伴心衰)、糖尿病(并发后遗症)、高血压2级以上(高危及以上)、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每年累计补偿不超过5000元;精神病、肺部结核(保肝治疗)每年累计补偿不超过1000元。同时,增加以下7种疾病: (1)瘫痪(各种原因引起的肢体瘫痪,肌力在Ⅰ级以内):二级甲等医院出具当年的门诊疾病诊断证明书、门诊病历或出院证明;提供X线、CT等报告单(下同,如无特别注明,均需为二级甲等(或以上)医院提供)。 (2)慢性活动性肝炎:提供诊断证明和肝功(两对半)化验单或相关检查依据。 (3)甲状腺功能亢进(减退)症:提供诊断证明和其他相关检查依据。 (4)癫痫:提供诊断证明和其他相关检查依据。 (5)脑血管疾病(伴有并发症):提供诊断证明和脑CT、MRI检查报告单或近期神经功能体征检查记录和证明等相关检查依据。 (6)慢性喘息性支气管炎:提供诊断证明和X线检查、呼吸功能检查等相关检查依据。 (7)消化性溃疡:提供诊断证明和其他相关检查依据。 以上疾病每人每年累计补偿不超过2000元。 三、CT、彩超、国产材料全额纳入报销范围;进口材料按60%纳入报销范围。 四、本方案从2011年6月1日起正式实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來源 筠連新農村合作醫療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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