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烟草数年 宜宾两烟贩获刑并被处罚金
近日,宜宾市筠连县人民法院判处了一起非法经营案,被告人聂某、杨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被告人聂某、杨某均无烟草专卖许可证,聂某在成都五块石经营干杂类商品及叶子烟、手工雪茄烟,杨某在筠连县筠连镇长江饭店楼下摆摊经营卷烟生意。2007年8月,被告人聂某、杨某经电话联系后,确定了由聂某从成都将手工雪茄烟通过托运发给杨某,杨某在收到货后将货款打在聂某的银行卡上。从2012年6月至2012年11月,聂某以每件120元的价格,销售“325”牌、什梅牌卷烟共计60件(1件50条,1条10包,1包19支)给杨某,杨某以每条3元的价格销售给他人。
2012年12月17日,筠连县烟草专卖局和公安局在杨某家中查获“325”牌卷烟475000支、什梅烟84800支、手工雪茄烟72000支、紫云烟1600支、经典红塔山1600支。经四川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从杨某处扣押的“325” 牌卷烟和什梅牌卷烟系假冒注册商标,手工雪茄为无商标、手工卷制且有包装的烟支。
我国刑法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被告人杨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如是供述了非法经营的事实,另一被告人聂某在案发后也主动到安县沸水派出所投案自首。筠连县法院依法对二被告作出上述判决。转载自四川在线宜宾频道消息(李田钟 刘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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