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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4日,长宁当地人朱某来到位于宜宾真武路的全友家私购买家具,总计一万余元,双方约定10月9日送货。9号晚上8点过,宜宾全友送货车装载朱某购买的家具到达长宁。送货的两名工人(司机和安装师傅)顺道将车停放在长宁某小区门口并下车吃饭。此时,长宁全友老板路过发现宜宾全友在窜货销售,影响了自家生意,一气之下报警谎称自家货物被盗,并称在小区门口发现了这批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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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与民警在进行交涉
随后,长宁镇派出所两民警赶到现场。长宁全友工人见警察赶到,说了一声“警察来了”便开始下货。随即,宜宾全友方工人明确告知民警此批家具不是被盗物品,而是长宁人朱某所购买,并出示了印有编号家具的保修卡等物品。民警在未调查清楚是否为被盗物品的情况下,并未制止长宁全友工人下货,也未调查随车工人是否为盗窃嫌疑人。货物无故被扣,宜宾全友工人要求警方开具扣押物品清单,在场民警刘宴宾却找来一张白纸,手写了一份货物清单给工人。随后,在未调查清楚事实的情况下,警方就将货物扣押在了长宁全友的仓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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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刘宴宾手写的货物清单,并未注明是扣押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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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扣押并存放于长宁全友仓库的家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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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刘宴宾开具的证明材料
10月10日一早,宜宾全友总经理赵某带上律师来到长宁镇派出所,要求警方返还货物并给予说法。民警刘宴宾随即叫来长宁全友老板张某,共同协调处理此事。宜宾全友方出示了订货合同、拣货单等相关材料,以证实被扣押的货物为朱某所购买,而非被盗物品。此时,张某依然坚称自家货物被盗。民警核实后,认定扣押物不是被盗物品,故要求将家具退还宜宾全友方。中午1时许,宜宾全友方从长宁全友仓库中取出货物,并送往朱某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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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与宜宾全友签订的订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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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全友的拣货单
10号傍晚,长宁派出所警方以涉嫌报假警为由,依法传唤了长宁全友老板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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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窜货”
是经商网络中的公司分支机构或中间商受利益驱动,把所经销的产品跨区域销售,造成市场倾轧、价格混乱,严重影响厂商声誉的恶性营销现象。在签订代理合同时,授权方和代理方都签订了销售范围的限定。对于超出自己范围销售或供货(窜货)的行为,均是违反合同约定的。属于侵权行为,对于受到侵害方可以收集证据,就此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害、请求赔偿。也可以向总授权方投诉对方侵害行为,要求取消对方的代理权限。然而防止“窜货”明显违背了市场经济,且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2.警方无证据扣押货物是否程序违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
长宁警方以时间太晚为由,无法认定其是否为被盗物品。在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却将货物扣押并存放于报案人仓库中,未尽到妥善保管扣押物品的职责。
3.长宁全友老板张某报假警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谎报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转载自泡菜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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