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筠连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筠连县高坎乡花山村人郑某某滥伐林木一案。
2013年7月初,有群众向筠连县森林公安局举报,筠连县高坎乡有人滥伐林木。接报后,筠连县森林公安局当即派出民警至滥伐现场出警,并勘查现场。
经查证,2013年6月13日,筠连县高坎乡花山村7组人郑某某(男,现年33岁,汉族,农民)与筠连县镇舟镇政兴村三组人方某某、方某、高坎乡五星村二组人邹某某四人合伙,以56200元的价格购买高坎乡花山村八组村民邓某某责任山的一片杉木树562株。当月,郑某某等人在只办理了两张零星采伐证(40株)的情况下,雇请工人砍伐了购买的杉木453株,其中无证采伐了杉木413株。
2013年7月5日,筠连县森林公安局正式对郑某某等人滥伐林木一案进行立案侦查,并对已潜逃的郑玉炉、方某、方某某、邹某某四人进行网上追逃。
当森林公安机关“亮剑”行动(打击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专项行动)开始后,筠连县森林公安局加大了对郑玉炉等人的追逃力度。2013年11月7日,郑某某在云南省昆明市被公安机关抓获,方某某与方某也随即落网。
在案件侦办过程中,珙县森林公安局向筠连县局传递了郑某某的另一件滥伐林木案情:2010年6月至7月期间,郑某某与筠连县高坎乡花山村人李某某、筠连县镇舟镇景阳村人罗某某三人合伙,出资七千多元在珙县洛表镇新庄村分别购买熊某某、王某某等人五块林地的杉木、杂木及柳杉,自购油锯进行无证采伐共194根。
经过与珙县森林公安局的协商,决定由筠连县森林公安局侦办郑某某的两起滥伐林木案件,并向筠连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近日,筠连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郑某某犯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来源:宜宾新闻网(朱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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