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g]禁止外链[/img] 4月28日,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对郝氏兄弟涉黑案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审理。(资料图)
宜宾新闻网7月18 日讯(本网记者)2014年7月18日,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郝鸿、郝莺、郝鹧等23名被告人涉嫌组织参与黑社会组织一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2014年4月,翠屏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审理后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被告人郝鸿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经营、强迫交易等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5年,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郝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拘禁、强奸等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5年,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郝鹧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经营、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赌博、故意伤害等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20名被告人分别判处2年至1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的财产刑。
翠屏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郝鸿、郝莺、郝鹧、李钢、王天勇等12名被告人不服,以不构成组织、领导或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为由提出上诉。
2014年5月22日,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合议庭审阅了案件全部卷宗材料,审查了郝鸿等上诉人的上诉状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讯问了上诉人,听取了其辩护人的意见,核实了全案证据,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了全面的审查。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一审对上诉人郝鸿、郝莺、郝鹧、李钢、王天勇等12名一审被告人的定罪正确,且根据其各自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社会的危害程度,已区别主、从犯,并对被告人是否系未成年人,有无累犯、自首、中止犯罪、未遂等量刑情节予以充分考虑,量刑适当。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正确、充分,定罪量刑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郝鸿等12名被告人及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裁定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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