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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筠连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赵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00元。
审理查明,2000年2月9日晚1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与钟某某、文某某、李某某(均已判)共谋后,闯入筠连县筠连镇被害人邬某某家中,以邬某某贩卖海洛因为由,向邬某某索要现金2000元。遭邬拒绝后,遂持刀威胁并殴打邬某某及其女儿,同时抢走邬家的电视机、功放机、影碟机各一台。经鉴定,被抢财物价值2580元。2013年7月22日,被告人赵某某到公安局投案。另查明,2013年11月5日,被告人赵某某赔偿了被害人邬某某损失8000元,取得了被害人邬某某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入户并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己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赵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案发后, 被抢劫财物已追回并发还了被害人,被告人赵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本院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来源:宜宾新闻网 陈洪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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