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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摆龙门阵] [文明上网 依法用网]南京9人因网络散布谣言被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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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8-19 09:53: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
    本帖最后由 根正苗红 于 2014-8-19 09:54 编辑

    1.jpg

            8月17日晚,南京市警方发布消息称,对9名涉嫌散布谣言、发表极端言论的违法行为人予以行政拘留或罚款处罚。
           7月11日,江宁区网民刘某(男,30岁,某洗浴中心职工)在微信群中散布“恐怖分子混进来,一夜砍死七八个人”等谣言,故意扰乱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予以治安处罚。
          8月14日,浦口区网民黄某(男,26岁,个体职业),为寻求刺激,在QQ群中称“我是恐怖分子,要把火车站炸了”。黄某在网上发表极端言论,故意扰乱公共秩序,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予以治安处罚。
          8月14日,经济技术开发区网民李某(男,27岁,某公司员工)道听途说,在微信群中发布“南京机场确诊一例埃博拉”的谣言。李某散布谣言、故意扰乱公共秩序,公安机关依法对其治安处罚。
           南京警方提示,散布谣言、发表极端言论,故意扰乱公共秩序是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切实维护健康有序的互联网环境。
       
        网上散布谣言如何担责?

    对于网络上散布谣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分为三种责任:一是民事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二是行政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三是刑事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构成犯罪的要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中也明确了,互联网服务的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危害国家安全、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或侮辱诽谤他人的信息。来源:宜宾新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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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8-20 00:03:1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四川
    黑就是黑,白就是白,黑染色漂白就是白,白染黑就是黑……
    发表于 2014-8-20 22:31:3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四川
    不作不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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