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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筠连县人民法院沐爱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农村建房雇员受伤案,房主与工头均承担了赔偿责任。
徐某与潘某达成由徐某修建潘某座落于筠连县沐爱镇XX村房屋的协议后,徐某雇请陈某等工人入场施工。2013年11月29日,陈某在工作时不慎摔伤。陈某受伤后,被送至筠连筠洲医院、珙县巡场发科骨科医院住院治疗。陈某出院后,其伤情评定为:一个九级、一个十级伤残和后续医疗费需贰万元整。三方当事人协商处理陈某受伤的赔偿事宜未果,并经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果,陈某遂诉请判令徐某、潘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9万余元。
沐爱法庭立案受理案件后,立即组织三方当事人调解。调解时,徐某与潘某均对陈某受及伤残鉴定意见无异议,但潘某认为其与徐某协议时安全事故由徐某负责赔偿并向徐某支付了购买建筑工人操作险保险费,故陈某的损失应由徐某赔偿;徐某认为自己不是建筑公司,给潘某建房也只是赚自己的工钱,潘某无建房施工图纸,潘某也有过错,故潘某与自己各自对陈某承担50%赔偿责任。承办法官首先讲明本着平等、自愿、合法的原则友好协商,并详细了解到三方当事人均存在一定的亲友关系。承办法官分别与当事人面对面、背靠背、谈心沟通,讲解法律规定,三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最终达成了由徐某赔偿陈某各项损失共计7万余元,由潘某赔偿陈某各项损失共计11000元(此款已当庭付清)的调解协议。
调解结束时,徐某与潘某均表示在法庭里听了一场生动的法制课。徐某认识到自己虽无建房资质,在修建房屋过程中也未赚到什么钱,但是自己是用工主体,应对受伤工人承担赔偿责任;潘某认识到自己未按照法律要求将房屋发包给有建房资质的单位、个人修建,自己也应对受伤工人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三方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和好如初。 (李顺军)转载自零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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