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备案审查。要求采购单位和供应商之间除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规定的政府采购合同必备条款进行约定并封存投标样品外,还应当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的名称、数量、单价和总价、规格和型号、主要技术参数和配置清单、履约时间和地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标准和清单、付款时间和方式、售后服务和质量担保以及其他实质性内容事项进行明确约定,同时将这些约定事项所涉及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对等违约责任在政府采购合同中充分体现。政府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单位应将合同副本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50万元以上的公开招标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签订前,采购单位须将与供应商之间的合同约定事项预先报送县财政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查。 二是进一步抓好抓好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明确采购单位验收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验收小组人员组成。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由财政组织专家参与验收,财政对验收程序合法性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要求复杂或300万元以上金额较大的采购项目,要求采购单位应邀请相关专家或委托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实施验收。验收小组严格对照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情况响应情况以及投标时提供的实样进行认真核对,确保采购入库项目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承诺内容、封存样品、合同约定事项一致的基础上出具验收报告。对存在问题的项目不予验收并提出整改意见,整改直至重新验收合格。验收报告同时报送财政部门备案。
三是进一步加强资金拨付监管和履约验收抽查。财政部门在审核支付采购项目货款时严格审查资金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采购人未依法依规组织开展履约验收,或根据采购合同验收不合格的政府采购项目,拒绝支付相应的政府采购资金,尽量实现由财政按合同和验收资料直接拨付给收款人。县招监办、纪检、财政等相关部门积极介入履约验收现场监督、开展事后抽查,事后抽查每半年组织1-2次,探索开展采购项目绩效评价。对于采购单位与供应商之间不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弄虚作假,采购单位不按规定开展履约验收、支付资金以及验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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