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新帖
  •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添加方式:
    1:搜索微信号(junlian114
    2:扫描左侧二维码
  • 手机访问
  • 筠连热线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4566|回复: 3

    [社会万象] 小车翻下山坡致死伤 司机制动措施不当获刑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4-12-31 13:47: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
    本帖最后由 Join 于 2014-12-31 14:27 编辑

    四川在线宜宾频道消息(刘俊)12月18日,宜宾筠连县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 案件,被告人余某某被判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2年9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余某某驾驶一小型普通客车前往筠连县镇舟镇尖峰村,途中遇到结伴而行的罗某某、罗某甲、陈某某、陈某甲和李某某等人,因被告人余某某认识陈某某,知道几人也是前往镇舟镇尖峰村方向,便顺路搭乘他们。

    行至镇舟镇尖峰村村道时,因前方堵车,被告人余某某遂下车去“看热闹”,因未采取足够的驻车制动措施,其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自行向后退并翻于坡下,造成罗某甲当场死亡,其余几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被告人余某某未采取足够的驻车制动措施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余某某积极抢救伤者,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调解,被告人余某某赔偿了几名伤者各项损失共计19000元,赔偿了死者家属各项损失共计80000元,取得死者家属谅解。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采取足够的驻车制动措施,致车辆后退并翻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处刑罚。案发后,被告人余某某主动报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不予关押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
    为维护交通运输管理秩序和交通运输安全,判决被告人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分享到:
    发表于 2014-12-31 14:52:1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四川宜宾
    人有情;法无情
    发表于 2014-12-31 15:33:1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四川宜宾
    不要随便载客
    发表于 2015-1-2 15:33:4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嘉兴
    没出事是好人。出了事是仇人。好人难做。这次什么东西都打进去了。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 筠连热线 蜀ICP备11008580号-4 Discuz! X3.4 Powered by © 2001-2013 Comsenz Inc.  

    侵权举报:本页面所涉内容为用户发表并上传,相应的法律责任由用户自行承担;本网站仅提供存储服务;如存在侵权问题,请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删除! 蜀ICP备11008580号-4

    川公网安备 51152702000010号

    网络经济主体信息

    快速回复 快速发帖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