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筠连县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余某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2年9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余某某驾驶一小型普通客车前往筠连县镇舟镇尖峰村,途中遇到结伴而行的罗某某、罗某甲、陈某某、陈某甲和李某某等人。因被告人余某某认识陈某某,知道几人也是前往镇舟镇尖峰村方向,便顺路搭乘他们。行至镇舟镇尖峰村村道时,因前方堵车,被告人余某某遂下车去看“热闹”,因未采取足够的驻车制动措施,其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自行向后退并翻于坡下,造成罗某甲当场死亡,其余几人受伤。 [img]禁止外链[/img]
经交管部门认定,被告人余某某未采取足够的驻车制动措施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余某某积极抢救伤者,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调解,被告人余某某赔偿了几名伤者各项损失共计1.9万元,赔偿了死者家属各项损失共计8万元,取得死者家属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采取足够的驻车制动措施,致车辆后退并翻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处刑罚。案发后,被告人余某某主动报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不予关押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来源:宜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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