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新帖
  •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添加方式:
    1:搜索微信号(junlian114
    2:扫描左侧二维码
  • 手机访问
  • 筠连热线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2042|回复: 1

    [摆龙门阵] 为何你的朋友圈被“贩卖儿童,死刑”刷屏?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5-6-19 16:37: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宜宾
            最近很多人的微信朋友圈可能都被下面这张图给刷屏了,图上有“贩卖儿童,死刑”六个大字,还有一行小字,“坚持建议国家改变贩卖儿童的法律条款”。图的最后还有一行小字——“不求点赞,只求扩散”。应该说,制图人的目的达到了。因为转发的人实在太多,多到都有一个恋爱婚介网站站出来,说自己的一个员工未经同意、擅自利用公众对这件事情的关切为公司炒作了一把。
    1.webp.jpg

         不少人在转发该图时,评论“人贩子太可恨”,提议“贩卖儿童,就该一律死刑”。那么,贩卖妇女儿童就该一律死刑?为何此次要求对人贩子处以死刑的呼吁,引发广泛转发?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不能只有情感,没有理智。喧闹过后,听听专家怎么说!
    现实:拐卖妇女儿童最高可判死刑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指出,在我国刑法中,拐卖妇女儿童罪是重罪,在量刑上,采取轻重相接的三个档次,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具体应用。在司法实践中,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嫌疑人,情节特别严重的,被判处死刑的案例并不少见。
    [media=swf,500,375]禁止外链[/media]

    △视频:理智与情感:贩卖儿童一律判死刑


    我国刑法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上共分为三档:
    (1)只要是拐卖妇女儿童的,就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判处罚金。
    (2)第二个档次是有法定情节之一的,可以判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是无期徒刑,比如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等等,共有八种情形。
    (3)情节特别严重的,比如对被拐卖的妇女进行奸淫,甚至杀害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伤亡的,就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洪道德强调,并不是拐卖妇女儿童在我们国家法律上没有死刑,或者说法律有死刑,实践当中不用死刑。实践当中根据需要,一旦被告人犯罪分子到了死刑的程度,各地的司法机关绝不手软。
    表达可以情绪化 刑事制裁要公平
       既然我国刑法中对拐卖妇女儿童罪,有着明确的定罪量刑,在司法实践中,死刑案例并不少见。为什么要求对人贩子处以死刑的呼吁,引发了大家广泛的转发?
    [img]禁止外链[/img]
       此次微信朋友圈中被大量转载的图文,带着强烈的暗示,即拐卖妇女儿童者应一律处以死刑。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锡锌表示,这是一种情绪极端化的表达,与刑事制裁的公平性有很大差距。“在这个问题上,我们既要倾听那些情感化的感性的表达,甚至是情绪的释放,但同时需要法律考虑到刑事正义的公平和理性化。”
    转发也是讨论 有助“压出”社会共识
       王锡锌指出,尽管这种极端化的表态缺乏对于法律量刑方面更加缜密理性的思考,但作为公众对相关问题的关注,意味着大家对打拐的工作成果有着更高的期待。
    [img]禁止外链[/img]
       王锡锌表示,最大推动其实是以情感化的表态,营造出社会压力机制和社会公共共识机制。具体来讲,压力机制可以让全社会,不光是政府和司法机关,一起探讨更为有效的打击犯罪机制。比如怎样引入信息和情报的收集,是否要鼓励各种举报信息的提供等。共识机制,即通过转发促成公共讨论,公共讨论将情感和理性结合,对于形成防控、打击、制裁这一套的法律制度也是有积极意义的。
    多种心理需求外化为同一种行为
       舆论的合力,有助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工作的开展。北京林业大学应用心理研究所所长朱建军解释,舆论尽管来源于共同关切,但在内心的真正需求上可能不同。公众都是处于什么样最直接的目的,去转发这样的内容的?
    [img]禁止外链[/img]
       一类人是出于恐惧感。比如说自己家是有孩子的,或者虽然自己家里没有孩子,但是想到这种事情觉得很可怕,希望能有一个严峻的法律大大减少这种现象。这些人会格外地恐惧,对相关消息的传播相对更积极。
       还有一类人转发系寻求良好的自我认同,觉得自己是好人,正派的、正义的,在网上更愿意表达出更积极的自我形象。但是同时可能存在表里不一的一面,如果现实中要让他去救一个被拐儿童,也许他不见得敢做。
       第三类,则主要是“刷”存在感,有些网友平常可能感觉自己在社会没有太多关联。但通过参与转发,能够体现自己社会责任的存在感。这类人群打破沉默的参与转发,使得这一舆论声势更加浩大。
      

    来源/央视新闻


    分享到:
    发表于 2015-6-21 15:40:4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四川乐山
    本帖最后由 今何在 于 2015-6-21 15:42 编辑

    从客观上讲,拐卖一律死刑,不利于被拐妇女儿童人身安全的保障。不分性质恶劣程度和主犯从犯,更多的是让从事过或者正在从事此类犯罪的铤而走险。公安机关在解救被拐人员的过程中,犯罪分子为了自身性命考虑,一有点风吹草动恐怕会直接选择杀害被拐人以达到脱身目的,毕竟杀不杀也死刑,杀了可以销毁犯罪证据。另外,一律死刑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拐卖案件频发的现状,君不见,国家对制度贩毒打击那么严苛,也没见此类案件销声匿迹。
    个人认为,拐卖案件屡禁不止愈演愈烈,还是对买方惩罚太低太轻的缘故。应该对买方入刑,参考拐卖方量刑标准量刑。买方市场萎缩了,拐卖事件才会有所收敛。
    另外,对于流浪儿(特别是残疾乞讨儿)的救助保护和对操控者的入刑也是力度太轻,监管单位不作为也是个大问题。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 筠连热线 蜀ICP备11008580号-4 Discuz! X3.4 Powered by © 2001-2013 Comsenz Inc.  

    侵权举报:本页面所涉内容为用户发表并上传,相应的法律责任由用户自行承担;本网站仅提供存储服务;如存在侵权问题,请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删除! 蜀ICP备11008580号-4

    川公网安备 51152702000010号

    网络经济主体信息

    快速回复 快速发帖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