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聋哑人公交车上作案被判刑 近日,经德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杨某江、陈某花(均为聋哑人)盗窃案,该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杨某江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陈某花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杨某江系遵义余庆人,陈某花系四川筠连人,两人是男女朋友关系,陈交代到德江目的就是偷钱,到达德江住下酒店后便迫不及待地作案。2015年1月12日,杨某江在德江县城1路公交车上将张姓乘客装有5500余元现金、一张美元、五张银行卡、一张超市购物卡的钱包从背包里盗走,后杨将银行卡和钱包丢弃,案发后,在杨某江的行李箱内将赃款查获。次日15时许,又在1路公交车上,杨某江用其所背挎包作掩护,陈某花将60多岁的刘姓乘客挎包内的6000元现金盗走,该乘客发现包内现金被盗抓住杨某江不放,杨便让陈将所盗现金如数归还。 杨某江2009年因犯抢夺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2010年9月29日刑满释放,在刑满释放后不改过自新,还不思悔改,继续作案,五年内再次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所盗赃款已返还,可以从轻处罚;鉴于两人系聋哑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遂做出如上判决。 目前,杨某江不服判决,已提出上诉。 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前罪和后罪均为故意犯罪)。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 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2、特殊累犯: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期又犯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罪犯。(周子翠) (来源:铜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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