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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摆龙门阵] 筠连某校学生致人受伤 家长、学校皆担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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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12-13 18:04: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孩子,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关爱孩子,保护孩子,是全社会的责任。
    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自1991年颁布、2006年修订以来,在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宜宾市两级法院认真贯彻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加强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为维护广大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12月11日,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近年来办理的几起未成年人典型案件,以案说法。
    【案例之一:小学生致人受伤案】
    2011年9月26日中午,筠连县某小学第四节课下课后,教师们去就餐,此时为该校安排的中午半小时休息时间。

    该校学生刘某(男,2002年7月出生)与其他三名同学在操场玩“摔锁”游戏。刘某捡小石子摔,学生王某(女,2002年3月出生)站在刘某前面,刘某多次叫王某让开,王某不让,刘某就将石子摔出去,将王某砸伤,造成各项损失共计34955.7元。

    2014年6月,王某的监护人在与刘某的监护人协商医疗赔偿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将刘某及其监护人、筠连县某小学一同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刘某的监护人承担40%责任,筠连县某小学承担60%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限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刘某的监护人赔偿王某损失11226.6元;筠连县某小学赔偿王某损失20973.4元。
    法官指出,本案从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出发,结合案件实际,依法合理划分了赔偿责任,对监护人和学校而言都有较为典型的意义。
    来源:宜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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