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正式执行“全面两孩”政策
宜宾晚报讯 1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以下简称《条例》),明确了我省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配套措施。今(24)日,宜宾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新政策在宜宾已经正式开始生效并执行。 “新政策关注度很高,每天能接到几十个咨询电话,今年已有3674对符合条件的育龄夫妇通过网络进行了生育登记。”市卫计委有关负责人说。 [img]禁止外链[/img]
焦点一:“两孩”并非“两胎”
“全面两孩”政策是指所有夫妻(含再婚夫妻),无论城乡、区域、民族,都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值得注意的是,“两孩”是指两个孩子,不是“两胎”,已经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子女的夫妻,如果不符合《条例》有关特殊情形再生育的规定,不能再生育。 《条例》第十三条中,将原来的“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也就是说,再婚夫妻与初婚夫妻享有相同的生育权利。生育了两个子女的复婚夫妻除外。
焦点二:延长生育假和护理假
《条例》取消了晚婚晚育假的奖励,但是增加了生育假。晚婚原来可以享受的23天假期,现在变为了3天。虽然取消了晚育假,但生育假延长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也就是说,生育假、护理假不区分一孩、二孩等孩次,只要合法生育均同等享受,且生育假增加到了158天,比原来的晚育假还延长了30天。 [img]禁止外链[/img]
焦点三:生三孩有两种情况
《条例》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已有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一)有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二)夫妻一方为五级以上伤残的”。 符合《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要求再生育的,由本人申请、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工作机构受理上报、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焦点四:超生依然要缴社会抚养费
国家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是生育政策的调整完善但并没有放任生育,保留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定。《条例》将征收对象缩减为两种:夫妻超过法律法规规定数量生育的;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按照双方当事人各自子女数分别累计计算。计征标准为对生育双方各自按3倍征收。
焦点五:两不再审批 三种途径登记
“全面两孩”政策落地以后,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的,不再审批或变相审批,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夫妻可在怀孕前,凭双方身份证明和结婚证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办理生育登记,或者登陆四川省计划生育便民服务网站,上传相关资料,办理生育登记。也可关注“四川卫生计生”微信公众号进行在线办理业务。完成登记后,需要《生育服务证》的,卫生计生部门免费发给并提供相关咨询、保健服务。 [img]禁止外链[/img]
焦点六:6月30日前还能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015年12月31日前已生育一个子女且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仍按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 2015年12月31日前已生育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且子女未满18周岁的夫妻,可在2016年6月30日前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政策。 2015年12月31日前已生育一个子女、在2016年1月1日以后再生育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作废,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已享受的奖励不退回。
焦点七:计划生育家庭继续享受奖励
农村奖励扶助制度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已纳入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继续享受。故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继续按规定的条件、标准,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 2016年1月1日后未发生生育行为,达到规定年龄、符合条件的,仍纳入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范围。2016年1月1日后发生生育行为的,不纳入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范围。 宜宾晚报记者 叶晓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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