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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万象] 我国首部反家暴法正式实施,让我们一起对家庭暴力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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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6-3-3 15:21: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福建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新法有哪些亮点?遭遇家庭暴力怎么办?点击视频,观看下面的普法动漫,反家庭暴力,学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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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种行为算家暴?正式实施的新法明确了家暴范围,即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反家暴法还强调,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也参照该法规定执行,这意味着“同居暴力”也纳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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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遭遇家暴向谁求助?针对这些问题,反家暴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此外,法律还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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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害人可获哪些援助和保护?依照法律条款,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新法中还规定,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此外,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新法的一大亮点还在于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的措施有: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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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部门有责任监督?反家暴法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同时,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另外,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一、明确儿童为重点保护对象

    儿童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相比成年人更易受到家庭侵害。近几年,未成年人遭受严重家暴事件接连见诸报端,为预防和制止虐待儿童,针对儿童设置特殊的保护制度是《反家庭暴力法》一大亮点。第五条明确提出,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二、设立机构,国家成为儿童的“保护人”

    2月26日,民政部成立未成年人与留守儿童保护处。成立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能推动实现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有序衔接,建立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在《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必将在预防和惩治对儿童的家庭暴力中发挥重要作用。

    三、教育不再是家暴的借口

    第十二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也就是说,即使是为了教育孩子,也不应该诉诸暴力的形式。“打你是为了你好”,再也不能成为父母实施家庭暴力的借口。

    四、精神侵害也算家暴

    什么是家庭暴力?在很多人的概念里,家庭暴力殴打等身体侵害,但辱骂、恐吓等精神暴力的严重性也越来越凸显。对此,反家暴法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因此,家长对儿童的谩骂、恐吓等精神虐待也算是家庭暴力。值得注意的是,反家暴法还强调,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也参照该法规定执行,这意味着“同居暴力”也纳入其中。

    五、知情不报者要承担法律责任

    在“家庭私事不好插手”观念影响下,我国虐童事件的报告率非常低,有研究表明“在 2008 年至 2013 年媒体报道的 697 例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中,医务人员、教师、记者等为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的专业工作者报案率仅为 10.61%”。《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知情不报将会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六、临时庇护,搭建儿童“安全屋”

    为避免儿童遭受更加严重的伤害,《反家庭暴力法》对儿童设置了特殊的庇护制度。第十五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七、撤销监护,让儿童彻底脱离施暴者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了撤销监护权的条件和程序,《反家庭暴力法》在国家法律的层面进一步明确了此制度,对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儿童权益的监护人,人民法院可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从而明确国家监护责任。撤销监护人资格规定,让公众明确,孩子不是家长的私有财产,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监护人将失去监护资格,也让儿童脱离暴力家庭,有健康的成长环境。在欢欣鼓舞于《反家庭暴力法》将对儿童保护起到巨大推动作用的同时,其在2016年3月1日起如何有效全面施行,也是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将共同面临的挑战。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5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5年12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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