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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丰收

    [网友观点] 梦鸽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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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3-9-2 21:55:1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四川宜宾
    对和错是分辨不出来的,只是大家看站在什么位置了,青春期的小孩是冲动的。两位名人是太忙了。
    发表于 2013-9-2 22:23:3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北邯郸
                                                                                         看看
         
     楼主| 发表于 2013-9-2 22:25:2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四川
        我不得不说,今天全中国的孩子们都是这样的,大同小异而已,那些骗人道德说教和体制没有让孩子们得到应该得到的持续健康成长的快乐,尤其是大城市的孩子们!一句话,谁给过他们历练的机会?
         媒体往根子上刨,刨的是李双江的婚姻、还有他儿子小时的顽皮打斗、花边新闻、道听途说。。。。。好像罪过是娘胎里带来的。我们的网友不少是做父母的,尤其是做青春期孩子的父母的,其实我还想多和他们聊聊!因为只有这些人才没有狂躁的心态和狭隘的思维来面对这样的现实问题
    发表于 2013-9-2 22:34:2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四川宜宾
    用筠连话说:这个娃儿管是很了!
    发表于 2013-9-2 23:17:2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四川德阳
    本帖最后由 插一句 于 2013-9-2 23:19 编辑

    这个论坛好,各种观点交汇,大家理性沟通辩论,思想在于碰撞{:soso_e179:}   支持楼主,

    我也发表下个人的看法,不过跟楼主的不一致,转载一段文字,非本人原创,但本人赞同其观点:


    李在珂坦言没能和梦鸽建立委托关系很遗憾。他说自己给梦鸽支过很多招,其中一招就是“案中案”:“杨女士到底是嫖娼敲诈还是强奸,很多事都说不清。我想最能说清的就是张某和受害人,张某有过发短信要50万的事实,我认为不排除是个圈套,我接触这个案子是最早的,抓完人不到两个小时,还没刑拘,魏某的父母就找到我了 ,案卷我都看过。如果当时梦鸽立刻报案,把张某和受害人抓起来,突击审讯,没准还真有别的问题,但当时她没听我的。”

    李在珂向记者阐述了原本为李某准备的辩护思路:“我的思路是,打人的事就不要回避了,因为打人和最后发生性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我这是很高明的观点。虽然打了人,但这个案子可以说成,在嫖娼的过程中,因嫖资或其他问题发生纠纷,但与发生性行为无关。如果她采取我的意见,28号开庭她不至于那么被动。”

    他认为梦鸽不仅忽略了自己的辩护思路,还被其他律师误导,他用“愚昧无知”形容梦鸽的做法:“发案后,有些律师频繁的在网上发消息,一直在挑动群众情绪,所以这个案子影响越来越大,满足了一些律师的个人需求。但我确实认为,梦鸽身边的律师给她出坏主意了,还雇水军发消息,你以为把舆论改过来就能打赢官司,你以为法官会看网上的消息,这都愚昧无知!她还害了孩子!”
    梦鸽是个愚蠢的女人!



         
     楼主| 发表于 2013-9-2 23:45:3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四川
    插一句 发表于 2013-9-2 23:17 禁止外链
    这个论坛好,各种观点交汇,大家理性沟通辩论,思想在于碰撞   支持楼主,

    我也发表下个人 ...

    这个观点我支持!梦鸽是该为此而后悔,但李在珂的手段也很阴,梦鸽那是他对手。
         
     楼主| 发表于 2013-9-3 00:04:1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四川
    掐头去尾,李天一案只看在宾馆房间发生的“法律事实”
    芒刺儿
    虽然没看到李天一案件检察院的起诉书,但起诉书起诉的罪名是明确的——轮奸(强奸)。也就是说,要对5名被告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性质进行甄别,并根据法律对加害人予以惩罚。不论前面有什么铺垫,事后如何处置,起诉书起诉的只是发生性关系那一刻,被害人是否愿意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自愿的,无罪;违背受害人的意志,强奸。事情就这么简单。
    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发生强奸的客观方面,只要发生了生殖器的接触,即可认定犯罪既遂,是否插入、射精都不是充要条件。有报道说,妻子帮助丈夫对仇人家的女子实施了强奸,妻子成为丈夫的共犯,也犯有强奸罪。所以说,特定条件下,女人也会成为强奸罪的犯罪主体。在共同犯罪中,强奸案的共犯可能没有与受害人者发生性关系,只要参与了强奸活动,也犯有强奸罪。
    法律规定强奸案侵害的客体是妇女,也就是保护全体妇女。法律没有排除卖淫女、女囚犯或其他妇女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受害人的职业、身份不影响强奸案的定性,纠缠这些无济于事。
    在李天一案件中,是否违背了妇女意志,是构成强奸罪的关键要件。或许事前曾商定了卖淫活动,但是,到了宾馆房间受害人反悔了,这时再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也被认为是强奸。当然,被害人的心理活动是无法被证明和认定的,单凭女方的自述还不能予以认定,必须有其他证据支持,暴力、恫吓、胁迫都可以作为违背妇女意志的证据。法庭只需查明在宾馆房间内发生了什么,就可以给案件定性。如果在进入宾馆之前有恫吓、胁迫证据,更能证明强奸案的性质。
    由此,判断李天一案件的性质要掐头去尾,只看在宾馆房间发生了什么。当然,宾馆前面的事不是不重要,只能证明被害人有过错,能影响量刑,不影响定罪。后面的事,也就是酒吧和被害人敲诈李家,如果有,也只能另案处理,因为起诉书没有起诉的内容,法院不会受理。而且,想收集敲诈事实的证据非常困难,即便是酒吧和被害人有这方面的动机,因强奸的事实存在,也难做出被害人主观方面故意敲诈的推定。事实上,强奸案私了的比审判的多。如果把事件的前前后后串起来,认为这是一个圈套和阴谋,时间太久了,收集证据几乎不可能了,就目前,能达到立案的证据都没有。一定要明白,不是所有阴谋都能被揭穿,就像不是所有贪官都能送上法庭一样。反倒是,揭露阴谋没做成,被人控告诬陷是证据确凿的!因为你的控告书在没有证据支持下,就等于诬陷书。
    法律是冷冰冰的,非此即彼。或许李天一案的事实真的很复杂,事情发展的心路各自不一,5名被告可能真的没有强奸的主观故意。按照法理,缺少主观要件就不能判有罪。偷情、嫖娼、强奸的目的是一样的——和女性发生性关系,只是手段不同。所以,法律只能把违背妇女意志界定为强奸。也有女性开始是通奸,后来因其他因素又控告男方强奸,这种情况下,法院只能依据掌握的证据做出判定,这就是法律事实和真实事实有别的概念。在男方没有通奸的证据下,形成冤案的案例也不少。所以,李天一案件在宾馆房间形成的证据是决定性因素。如果证据不利于被告一方,即便是5名被告没有强奸的故意,也会被判有罪,法院依据的就是法律事实,在法律公证下的冤案,这就是法律。
    发表于 2013-9-3 09:57:5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四川宜宾
           我看这个帖子的标题就有问题,“梦鸽是对的”,对什么?儿子犯了罪,作为母亲不但不帮助悔改,反而千方百计、绞尽脑汁帮助开脱!李天一今日之堕落,完全是李双江、梦鸽对其溺爱、娇惯、纵容导致的恶果!
    发表于 2013-9-3 13:23:3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四川成都
    每个人都有三起三落地时候,不要因为一时犯事,就墙倒众人推,我最烦就是一些势利眼。
    发表于 2013-9-3 13:28:0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四川宜宾
    吧受害人换成楼主的女儿  楼主就晓得该咋个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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