掐头去尾,李天一案只看在宾馆房间发生的“法律事实” 芒刺儿 虽然没看到李天一案件检察院的起诉书,但起诉书起诉的罪名是明确的——轮奸(强奸)。也就是说,要对5名被告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性质进行甄别,并根据法律对加害人予以惩罚。不论前面有什么铺垫,事后如何处置,起诉书起诉的只是发生性关系那一刻,被害人是否愿意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自愿的,无罪;违背受害人的意志,强奸。事情就这么简单。 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发生强奸的客观方面,只要发生了生殖器的接触,即可认定犯罪既遂,是否插入、射精都不是充要条件。有报道说,妻子帮助丈夫对仇人家的女子实施了强奸,妻子成为丈夫的共犯,也犯有强奸罪。所以说,特定条件下,女人也会成为强奸罪的犯罪主体。在共同犯罪中,强奸案的共犯可能没有与受害人者发生性关系,只要参与了强奸活动,也犯有强奸罪。 法律规定强奸案侵害的客体是妇女,也就是保护全体妇女。法律没有排除卖淫女、女囚犯或其他妇女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受害人的职业、身份不影响强奸案的定性,纠缠这些无济于事。 在李天一案件中,是否违背了妇女意志,是构成强奸罪的关键要件。或许事前曾商定了卖淫活动,但是,到了宾馆房间受害人反悔了,这时再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也被认为是强奸。当然,被害人的心理活动是无法被证明和认定的,单凭女方的自述还不能予以认定,必须有其他证据支持,暴力、恫吓、胁迫都可以作为违背妇女意志的证据。法庭只需查明在宾馆房间内发生了什么,就可以给案件定性。如果在进入宾馆之前有恫吓、胁迫证据,更能证明强奸案的性质。 由此,判断李天一案件的性质要掐头去尾,只看在宾馆房间发生了什么。当然,宾馆前面的事不是不重要,只能证明被害人有过错,能影响量刑,不影响定罪。后面的事,也就是酒吧和被害人敲诈李家,如果有,也只能另案处理,因为起诉书没有起诉的内容,法院不会受理。而且,想收集敲诈事实的证据非常困难,即便是酒吧和被害人有这方面的动机,因强奸的事实存在,也难做出被害人主观方面故意敲诈的推定。事实上,强奸案私了的比审判的多。如果把事件的前前后后串起来,认为这是一个圈套和阴谋,时间太久了,收集证据几乎不可能了,就目前,能达到立案的证据都没有。一定要明白,不是所有阴谋都能被揭穿,就像不是所有贪官都能送上法庭一样。反倒是,揭露阴谋没做成,被人控告诬陷是证据确凿的!因为你的控告书在没有证据支持下,就等于诬陷书。 法律是冷冰冰的,非此即彼。或许李天一案的事实真的很复杂,事情发展的心路各自不一,5名被告可能真的没有强奸的主观故意。按照法理,缺少主观要件就不能判有罪。偷情、嫖娼、强奸的目的是一样的——和女性发生性关系,只是手段不同。所以,法律只能把违背妇女意志界定为强奸。也有女性开始是通奸,后来因其他因素又控告男方强奸,这种情况下,法院只能依据掌握的证据做出判定,这就是法律事实和真实事实有别的概念。在男方没有通奸的证据下,形成冤案的案例也不少。所以,李天一案件在宾馆房间形成的证据是决定性因素。如果证据不利于被告一方,即便是5名被告没有强奸的故意,也会被判有罪,法院依据的就是法律事实,在法律公证下的冤案,这就是法律。 |